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义龙。被告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