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皇执字第1371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成德与丁树、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德,丁树,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皇执字第1371异1号案外人孙晓丹。申请执行人李成德。被执行人丁树。被执行人戚平。本院受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李成德与丁树、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晓丹于2015年1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晓丹称,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中查封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1号3-8-1房产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为丁树、戚平,案外人孙晓丹系被执行人戚平配偶。双方于2005年5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31日查封的同江街21-1号3-8-1房产系案外人孙晓丹个人所有(购于2004年11月2日,于2005年8月办理产权证)。另查明,本案执行依据确认本案所负债务发生在2010年3月15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戚平所负债务发生在其与案外人孙晓丹婚姻存续期间,本院对案外人所有房产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晓丹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