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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南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国富与胡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富。被执行人胡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万元,执行费3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峰的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何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