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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成孝与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孝,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济阳县济北街道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孝,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继强(系上诉人王成孝之子),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庞兴友,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雪峰,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阳县济北街道三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玉马,主任。上诉人王成孝因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阳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成孝以“被申请人愿意协商公开相关信息,并已公开2013年1月—2015年1月财务公开收支公开榜(榜底)带公章、2011年1月—2012年1月财务公开收支公开榜(榜底)不带章”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成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成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鞠吉瑞代理审判���陈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