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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童先华诉被告陈美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先华,陈美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童先华,男,汉族,上饶市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美钦,女,汉族,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先华诉被告陈美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先华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陈美钦已偿还全部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