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罗某甲、谢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谢某,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无业,住湖南省泸溪县;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8年7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无业,住湖南省泸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至8月5日,被告人吴某伙同陈某某、史某某、闵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和顺加油站附近一民房内开设以麻将为赌具的“扳坨子”赌场,其中被告人吴某负责监督抽水,每天报酬500元,工作八天,共计获得报酬4000元。2014年8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参赌人员张信飞等十人,并当场查获赌资13300元,赌具麻将一副、骰子两粒,并收缴了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受聘于李某某、“长毛”(基本情况不祥,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陈家渡社区一民房内开设的以麻将为赌具的“扳坨子”赌场工作,其中被告人罗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望风,每天报酬200元,共计获得报酬1000元,被告人谢某负责抽水,被告人吴某负责在赌场内发放香烟、槟榔等。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参赌人员易杨某等十三人,并当场查获赌资32090元,赌具麻将一副、骰子两粒。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辩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技术照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乙、邹某、刘某、杨某、苏某、刘某、颜某、童某、丁某、梁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罗某甲、谢某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参与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均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谢某、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限被告人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