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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27日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旭、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在连州市西江镇中心路“风味早餐店”旁的家中,收受冯某杨、梁某东、林某善等人的地下香港“六合彩”第14期至第140期的投注,从中牟利,非法营利达人民币144400元。2014年12月4日20时50分许,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查获其接受他人投注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记账本一本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梁某超、冯某杨、林某善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欠赌资记录及“六合彩”投注的单据,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达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