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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板民初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板民初字第04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铁军、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侍述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农历7月10日生长女张某甲,2009年8月26日生次女张某乙,2012年农历6月3日生长子张某丙,三个孩子都在被告处生活。婚后一开始相处都很好,一直到2014年5月份,因为原告上网聊天,被告殴打原告,过了一段时间到6月20日原告离家出走了,在走之前双方没有发生矛盾。2015年1月26日,被告与其堂哥到苏州原告打工的地方找到原告,又把原告打了一顿,并且要求原告跟被告一起回家过日子。从2014年6月20日起,原告与一安徽亳州男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了。由于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并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三子女由被告抚养,由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2014年5月份,在苏州原告上网和其他男人聊天,为此被告打了原告脸部两巴掌,然后原告回被告老家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回到被告处生活了一星期才回家收麦子。2015年1月26日,被告与堂哥一块去苏州找原告,因为原告与网上聊天的男人住在一起了,为此被告又打了原告两下。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家带孩子,愿意原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农历7月10日生长女张某甲,2009年8月26日生次女张某乙,2012年农历6月3日生长子张某丙,三个子女都在被告处生活。婚后双方一直相处很好,直到2014年5月份,原、被告因原告上网与其他男人聊天而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两巴掌。从2014年6月20日起,原告即离家出走,与网上聊天相识的一安徽亳州男子以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1月26日,被告与其堂兄在苏州找到原告,为此被告又打了原告,并希望原告回家过日子。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的行为予以原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已生育三个子女,而且婚后一直相处很好,直到2014年5月份因原告上网与其他男人聊天才发生矛盾,说明原、被告之间还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的。原告虽已与网上聊天相识的男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生活,但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明确表示予以原谅,从原、被告婚后相处情况、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以及所生子女等角度考虑,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互相理解包容,加强沟通交流,理性平和地处理家庭矛盾,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陶亚明审 判 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沂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