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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丁必钟与杨明开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必钟,杨明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丁必钟,��,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杨明开,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丁必钟与被执行人杨明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