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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辛洪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坤,罗堂林,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辛洪坤,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罗堂林,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区。被执行人: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年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洪坤与被执行人罗堂林、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堂林、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堂林银行存款1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