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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志慧与商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慧,商建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3534号原告杨志慧,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涛,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商建伟,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慧与被告商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志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志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