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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绪跃与王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跃,王宜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张绪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民,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宜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跃与被告王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宜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绪跃负担。审 判 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