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来君诉梁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君,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君,男,汉族,42岁,无业,现住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梁栋,男,汉族、38岁,联社职工,现住乌拉特中旗。原告张来君诉被告梁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578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来君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栋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敖 腾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