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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国珍与杨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珍,杨君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19号原告马国珍。委托代理人王春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烈。原告马国珍为与被告杨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华周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君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马国珍诉称,被告杨君烈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14万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11月26日、2015年1月30日分别归还20万元、6万元、8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4万元,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被告杨君烈辩称,该114万元借款属实,我愿意偿还,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杨君烈向原告马国珍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马国珍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元整(¥1140000),还款日期:2014.11.10前还款贰拾万元整(¥200000)”,余玖拾肆万元整,2014.11.26前归还陆万元整(¥60000),余捌拾捌万元整2015.1.30前还清。因这是房款153万元整,款项归还后房子归杨君烈所有。”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说明一份,载明:“干将西路1228号2幢401室买(卖)房价为153万元整,与签证合同100万元无关,为了少交税收,买(卖)房款到马国珍手为153万元整,交还杨君烈垫资24万8千元,与欠款14万元整,中介费8千元整,垫资费为4千元整。”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詹建伟与马国珍委托杨君烈买卖干将西路1228号房子一事,房款为153万,里有杨君烈垫资25万元整在房款内,另有詹建伟担保欠款14万元整。本人杨君烈承诺在房款未到前帮詹处理银行25万债务,承诺拖欠房款以壹仟元每天贴补詹与马的损失,如到10月20日房款仍未到,本人承诺詹与马名下。”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对于上述114万元借款的形成,诉讼中原、被告一致陈述,之前原告前夫詹建伟为他人向被告借款提供了担保,担保债务数额14万元。因被告找不到借款人,找詹建伟催讨,詹建伟称出卖其和原告的房屋还款,詹建伟与原告就委托被告帮他们卖房,于是被告找到了案外人沈波来买房,后詹建伟与沈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实际协商的房价是153万元,但是并未支付给詹建伟与原告,故原告向被告催要房款,被告在扣除上述14万元债务以及其帮原告和詹建伟垫付的该房屋上的银行贷款等费用25万元后,就剩余114万元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据,算作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据、书面说明、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杨君烈出具给原告马国珍的借据和承诺书,被告将原告应得的售房款114万元转化为借款并承诺由其偿还,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分期还款,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君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国珍借款114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其中20万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算,6万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算,88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30元,由被告杨君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马国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羊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