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绍遵与管秀红、姚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遵,管秀红,姚启华,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李绍遵。委托代理人李金升。被告管秀红。被告姚启华。被告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遵与被告管秀红、姚启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管秀红、姚启华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