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桂英与被执行人蔡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桂英,蔡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1065-1号申请执行人赖桂英,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蔡书华,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尤溪县天隆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赖桂英与被执行人蔡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桂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书华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返还代垫诉讼费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书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