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春明与王三宝、徐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三宝,徐建森,唐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宝。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明。委托代理人:王静娴,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三宝、徐建森因与唐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濮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三宝、徐建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濮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