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若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