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俐明与张明、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俐明,张明,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邱俐明,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希尔斯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6F。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俐明与被执行人张明、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张明、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明、福建省龙岩市闽鑫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爱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