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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永现与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现,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永发模板木材经销部业主)。被执行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長大辰六层603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52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公司银行存款287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