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温长春与邢台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长春,邢台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温长春。被告邢台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温长春与被告邢台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温长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长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