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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无锡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南京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南京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西新街18号。法定代表人徐芳华,董事。委托代理人许中樑,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306室。法定代表人徐忠良,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和畅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沛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南京睿易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8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8930号民事裁定;二、准许被上诉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被上诉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