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韦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邓贤斌,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伟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初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当月原告意外怀孕。××××年××月××日,原、被告到武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后原告到医院孕检,被告通过孕检病历资料,老是错误地推定原告在未同居前怀孕,认为原告怀上的小孩不是其所生,由此双方经常闹矛盾。同时,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彼此间缺乏了解对方性格,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厚,由此两人也经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孩子出世后,被告还是错误坚持孩子不是其骨肉,哺乳期���,被告对母子不闻不问、不冷不热,经常借故辱骂原告。再往后,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多次殴打,2014年3月2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部位损失、肿痛。后经武鸣县两江镇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但被告最终还是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毫无悔改表现。鉴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至此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只好回到父母身边生活,并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不但不反省自己,反而到原告所住村子找到原告,因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再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多部位损伤。2014年5月9日,武鸣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5月22日,双方初步口头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至今双方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撤诉后依然过着分居生活,此后夫妻感情也毫无改善,现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离婚后被告每月支付儿子黄某乙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双方平分,直至儿子黄某乙年满18周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产前筛查报告单;4、(2014)武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5、武鸣县两江镇中心卫生院病历、受案回执单、治安调解协议书;6、武鸣县两江镇中心卫生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7武鸣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告诉称事实。被告书面答辩称,一、原告诉状称被告性格暴躁、殴打原告等纯属捏造,不符合客观事实。××××年××月原告与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儿子黄某乙的出生给双方带来了无限的幸福与憧憬,为给儿子营造完整的人生,被告要求给儿子办理户口登记,可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直由原告保管,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原告就是不拿出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儿子现在还没有办理户口登记。2014年3月2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拿出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合作医保,以便给孩子看病。原告以不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尤其在原告手机上看到原告与他人的短信记录,原告一而再地无理由未向被告解释,反而挑衅,让被告忍无可忍,犯下了冲动的错误,给原告收集证据,这是原告的故意行为。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协议:被告要求原告拿出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去办户口,去办合作医保,去医院看病。到目前为止,原告仍未履行���协议,原告在诉状中所述被告拒绝履行协议是本末倒置。2014年4月11日12时,双方为此事起冲突。原告如此不忠实,不维护婚姻的和谐,不为孩子的将来着想,在被告看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二、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婚生儿子黄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营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平均负担,直至黄某乙独立生活止。1、原告生性懒散,很少主动承担家务,为此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教育,但收效甚微。此为生活琐事,本可双方协商,可原告借此吵架为由,多次带儿子回娘家逃避婚姻责任。2013年8月,在南宁市的出租房,原告为此吵架并离家出走,丢下正在哺乳的6个月大的儿子不顾。此后,原告又多次以相同的理由,独自回娘家,让儿子的奶奶亲自去求原告要求原告喂奶给孩子。原告没有责任心,儿子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健康成长���2、原告未尽应有的监护义务。被告本着为家庭、为儿子的健康成长,恳求不要离婚,可原告却一走了之,一年多时间原告都不闻不问。儿子至今都是由被告护理、抚养,培养了良好的感情基础,为此已付出了很大的物力、财力、精力。目前,儿子在被告家里相处非常融洽,无需再给儿子创造伤害。3、原告无法给儿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基本没有。结婚后,原告的一切费用,儿子的医药费、生活费都是由被告家贴补。被告及家人有稳定收入,年收入近10万元,完全有能力给儿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3月2日至今丢弃小孩不管不问的这一年来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武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2014年3月2日15时许,双方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全身多部位损伤、肿痛。2014年3月12日,在武鸣县两江镇派出所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1、原告不追究被告的责任,但赔偿医疗费140元;2、被告以后不再殴打原告,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40元;3、被告要求原告把小孩的出生证件给被告,以带小孩去看病。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在武鸣县××镇××村××屯粮所路段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头部、眼角血肿。2014年5月9日,武鸣县公安局作出武公行罚决字(2014)00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500元罚款处罚。拘留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19日。2014年5月22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以(2014)武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3月2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理,加上被告于2014年3月2日、4月11日曾两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较大裂痕。原告曾于2014年3月2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22日原告撤诉,但原告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被告虽未到庭,但其提交的书面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由此看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种婚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均不利。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的主张,由于被告也主张儿子黄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考虑到原、被告儿子黄某乙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中生活,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不利,且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较为良好,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对被告携带抚养儿子黄某乙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黄某乙生活费600的主张,原告每月支付黄某乙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原告每月支付黄某乙生活费为250元。被告关于黄某乙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原、被告平均负担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万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对被告的该项���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携带抚养,原告韦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向被告黄某甲支付黄某乙生活费250元,黄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黄某乙年满18周岁止,原告韦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黄某甲支付黄某乙当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义务人应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