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万其红与张翠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其红,张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万其红。被执行人:张翠侠。万其红与张翠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泗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翠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其红工程款13167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张翠侠负担。判决生效后,张翠侠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其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翠侠现在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翠侠在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