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汉中执字第0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银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银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汉中执字第00053-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75号。法宝代表人郑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号附1号。法宝代表人刘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银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15号长航大酒店6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民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83号A座“银鹤花园老年康乐中心”一层2540平方米、二层2658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9705.82平方米]。二、继续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永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