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来胜与程永平、刘文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胜,程永平,刘文霞,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4号原告:王来胜,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程永平,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刘文霞。被告: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胜诉被告程永平、刘文霞、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2544元,由原告王来胜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