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公司、毛长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师经。委托代理人于云珊、许文君。被申请人毛长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长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