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娄香莲与孙伦保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香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娄香莲。上诉人娄香莲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诉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娄香莲与孙伦保、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娄香莲对原审法院寄发的国内挂号信函XA69896128432号邮件签收时间有异议,应在与孙伦保、XX健康权纠纷诉讼中当庭提出质证意见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该邮件的投递清单。娄香莲以兴化市邮政管理局为被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其提供该邮件的投递清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娄香莲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娄香莲提起上诉称: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未按照原审法院要求提供XA69896128432邮件签收时间,而是依据退回执片处的日戳作出对方当事人的收到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从而造成了上诉人50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在(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835号一案中多次要求调取投递记录,未能支持,请求判令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提供XA69896128432号邮件的投递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香莲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另案诉讼程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娄香莲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审 判 员 张国余代理审判员 程 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储晓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