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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永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永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春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利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利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张永利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