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沈艺环与林飞端、吴清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艺环,林飞端,吴清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号原告沈艺环,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林锦雄,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委托代理人林振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林飞端,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吴清其,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艺环与被告林飞端、吴清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艺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沈艺环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