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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与张建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张建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康计东,该厂厂长。组织机构代码:L1979366-4地址:唐县白合镇赵家峪被告张建龙,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诉被告张建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张瑞珍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