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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662号被告人张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张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XXX弄XXX号一无名赌博游戏机房负责该赌博游戏机房的人员招聘、经营管理及资金核算等管理工作。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当场查获“深海帝国”捕鱼机8台及“3D宝马”八联机(其中一个机位已损坏)7台。经鉴定,该15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陈某某、阮某某、胡某某、王甲、王乙、吴某某、周某某、王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没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十五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