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龙某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龙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甲,个体户,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龙淑玲,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人龙某乙,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26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龙某甲以被告人龙某乙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如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甲委托代理人、被告人龙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龙某乙及同案人龙伟贤(已被判刑)与龙某甲因捞沙问题发生纠纷,并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当天下午17时许,双方在柳江县白沙乡白沙村马朝屯码头附近发生冲突,被告人龙某乙持管状物戳打龙某甲;龙伟贤持刀将龙某甲砍伤,后两人逃离现场,龙某甲随即报警。次日,被害人龙某甲到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7天,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出院医嘱全休两周,共花费医药费28881.46元。经两次鉴定,被害人龙某甲本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龙某乙因吸毒被广西鹿寨县公安局查获并强制戒毒;2014年8月26日,柳江县公安局接鹿寨县公安局通知,将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被告人龙某乙刑事拘留并羁押。另查明,同案人龙伟贤归案后,先行赔偿了被害人龙某甲的医药费15000元。后龙伟贤与龙某甲达成和解,一次性再向龙某甲赔付了45000元,取得龙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乙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证人何某、廖某、韦某的证言、同案人龙伟贤的供述、被告人龙某乙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收条、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甲诉称,要求被告人龙某乙赔偿医疗费28881.46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50元、伤残赔偿金37708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639.46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其当庭出示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药费票据、雇佣协议、误工证明、伤残等级鉴定书等证据。被告人龙某乙表示愿意对被害人龙某甲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其现无能力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乙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伙同同案人将他人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龙某乙对其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龙某甲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诉请人民币88639.46元,其中,伤残赔偿金37708元,不属于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赔偿诉请50931.46元,被害人已与同案人龙伟贤达成和解,获得全部赔偿,现被害人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甲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覃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彩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