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关元梅与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元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元梅,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元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735元,由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范秀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