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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