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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伟与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刘伟。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被告张明霞。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伟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霞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奎文路北侧金盛佳苑商业楼137号(东数106、206、306、406号)房产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