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伟与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刘伟。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被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被告张明霞。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伟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霞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奎文路北侧金盛佳苑商业楼137号(东数106、206、306、406号)房产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