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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字第115号李辉申请执行易捏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易捏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易捏苟。本院在执行李辉申请执行易捏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易捏苟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易捏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叠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