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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韦某菊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菊,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姜,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菊及其辩护人李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菊从2014年6月开始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草塘村一小店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三公”,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韦某菊和参赌人员李某烧等人(均巳作行政处罚并缴获赌资16540元及赌博工具一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韦某菊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菊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韦某菊系初犯、偶犯;涉案赌场规模较小、涉及参赌人员少,开设时间短,缴获的赌资较少;被告人经营的小店主要是出售杂货,提供场所供他人参赌并非主业;其非法获利较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菊从2014年6月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草塘村奔腾泡沫厂旁一小店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三公”,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韦某菊和参赌人员李某烧等人(均巳作行政处罚并缴获赌资16540元及赌博工具一批。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黄某木、余某清、邓某生、陈国雄、朱某福、李某苟、张某铨、童某、李某能、邹某福、黄某传、李某烧、吴某良证言;被告人韦某菊的供述;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菊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韦某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对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654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学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