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5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淑仙、陈士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仙,陈士阳,陈开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035-1号申请人马淑仙,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赵朔、张京,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士阳,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申请人陈开哲,男,住曲阳县。申请人马淑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马淑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淑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F×××××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