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鹤与吉林省康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吉林省康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246-2号原告王鹤,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康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金钱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陆凯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负责人赵景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原告王鹤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绿民保字第24-1号诉前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吉林省康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人陆凯荣所有的吉A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后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绿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陆凯荣所有的吉A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韦廷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