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万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立铭与苗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铭,苗守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万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宋立铭,男,1983年6月3日生。被告苗守福,男,1971年8月25日生。原告宋立铭诉被告苗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立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守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立铭诉称:原被告经人结束认识,2013年8月1号,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被告并质押中华牌汽车一辆,汽车牌照为豫AJ80**,借款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7800元;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苗守福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苗守福借原告宋立铭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据今有苗守福向宋立铭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止。借款用途:做生意。月利息按2%计算。如不按期归还,借款人自愿加倍支付利息。借款人:苗守福身份证号:410526197108254432地址:滑县老庙乡平上村手机:1831736****如各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催讨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立此据借款人苗守福借款时间2013年8月1日”。借款当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被告将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质押给原告,车牌号豫AJ80**,发动机号CPA5A5074,车架号LSYYBACA8AC01091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宋立铭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1、2013年8月1日被告苗守福出具的借据一份,2、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苗守福借原告宋立铭现金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1分5厘支付借款利息,低于双方约定的月息按2%计算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利息数额应以实际计算的数额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守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宋立铭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1分5厘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3年8月1日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由被告苗守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德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