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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桂林与李雪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林,李雪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03-2号申请人李桂林。被申请人李雪刚。申请人李桂林与被申请人李雪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0)岚民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李雪刚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雪刚驾驶的鲁LR5***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