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乙、张某丙等与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农民。系被告齐某母亲。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东升,河北临漳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某,农民。三原告诉讼代理人贾素梅,河北临漳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上诉人齐淑芬、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