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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胡勇与何大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何大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胡勇,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被告何大朝,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与被告何大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勇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不在古蔺居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杜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