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