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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鑫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市鑫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坚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仕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租金154562.2元、违约金5000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031.5元,执行费23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鑫润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3917.7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161593.7元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