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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长碧诉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碧,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吴长碧,女,生于1969年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吕桦。被告吕桦,男,生于1979年1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碧与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长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碧撤回对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长碧承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