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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邓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购入“伟哥一号”、“美国力加力”、“伟哥胶囊”等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在其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桂香商业街一楼14铺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同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到上址查获“伟哥一号”、“美国力加力”等药品一批。经鉴定,“伟哥一号”、“美国力加力”、“伟哥胶囊”等产品,为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邓某销售假药的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药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