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日斌与袁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斌,袁永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李日斌。被告袁永章。原告李日斌与被告袁永章、赵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福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宗宽、王乃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玉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日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永章经本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袁永章因生活需要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承诺于2012年12月20日偿还。被告赵玉峰提供连带保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起诉后,被告赵玉峰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原告2000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永章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利息为13440元;自2015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袁永章未到庭,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袁永章向原告李日斌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赵玉峰提供连带保证,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0日。被告袁永章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借款人因生活经营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叁万元(大写),借款人承诺该借款于2012年12月20日前全部偿还,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保证人承诺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袁永章。保证人:赵玉峰。2012年11月20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起诉后,被告赵玉峰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袁永章向原告李日斌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赵玉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赵玉峰已经偿还原告2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袁永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袁永章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利息13440元,自2015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认为该请求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应予支持。被告袁永章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永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日斌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袁永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日斌借款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利息为13440元;自2015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袁永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福顺人民陪审员 王乃龙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