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艳梅、左佑等与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梅,左佑,杨国华,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梅,系死者左红之妻。申请执行人左佑,系死者左红之子。申请执行人杨国华,系死者左红之母。被执行人桑大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地址:江苏省赣榆县镇海路10号。负责人:王永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梅、左佑、杨国华与被执行人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桑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均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